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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惠山区财政局

惠工信规发〔2020〕1号

关于印发《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贸站、财政所,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山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抄送:惠山区财政局。

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17日印发

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

为加快实施区委“4331”工作总体部署步伐,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支撑经济转型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将惠山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智能制造示范区,根据江苏省人大《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区委、区政府《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9〕3号)文件规定,设立无锡市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对当年在推进智能制造、科技示范、绿色发展、新型墙体和散装水泥、散装水泥工作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方面符合(惠发〔2019〕3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区工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四区建设”有关要求,推动全区产业增量提升、存量优化、总量扩张,促进惠山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透明、精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工信局负责确定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负责奖励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扶持资金的相关工作,处理质疑等事宜;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负责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支出;负责向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书面汇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关于优化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意见》(惠发〔2019〕3号)第1、2、7、8、9、16、23、24、25、26、27条规定的对象,为依法在惠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同时,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类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惠山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必须已竣工投产并验收合格;必须已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在推进智能制造、科技示范、绿色发展、新型墙体和散装水泥、散装水泥工作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方面的支出,重点用于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加速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科技示范类项目: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支出,重点用于研发中心的建设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开发应用与推广。

绿色发展类项目:对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惠山区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以节能服务机构为投资主体,工业企业为实施对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对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智能制造类项目:智能制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智能化发展。推进“互联网+”发展,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实现智能制造和智能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服务型制造类项目:主要用于企业服务型制造模式的推广和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

信息技术产业类项目: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构建万物互联、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类项目:新扩建及技术改造类:产品和规模符合当前国家、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产业目录(鼓励类)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建扩建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重点的扩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生产企业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设备和生产工艺,为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等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示范类:使用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砂浆并建筑节能达标的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推进散装水泥现代化物流体系建设的项目;科研开发类:着重研究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科研开发项目。

第七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据实结算法分配。区工信局负责奖励扶持企业的确定工作,于次年完成扶持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以直接奖励的形式给予发放。

第九条  支持标准

科技示范类项目:对通过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的企业,再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由省工信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绿色发展类项目:鼓励企业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对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项目投资主体是节能服务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加快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固废企业和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一事一议”。

智能制造类项目:申报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对技术设备投资额的8%-15%进行分档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800万元;申报企业关键工序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不超过数字化设备投资额的8% 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申报两化融合建设项目的,按照软件及技术服务部分按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报工业软件及工业APP投资资助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的,按不超过该产品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申报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服务奖补项目的,按不超过当年度服务项目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总额的5%给予补助,对列入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的企业追加补助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企业上云本地采购投资资助项目的,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按其采购云基础设施服务投入金额的50%和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申报“惠山工业云”建设项目的,按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申报智能制造荣誉、资质奖补项目的,对经认定的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和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2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或公布)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省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生产性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的智能制造等级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的智能制造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1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5万元的奖励;申报智能制造咨询诊断奖补项目的,按照服务深度每家企业补助2-10万元。

服务型制造类项目:对评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信息技术产业类项目:分别给予前3位企业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申报龙头企业销售业绩增幅奖励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新引进物联网企业投资资助项目的,对于龙头企业,最高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对于配套企业,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物联网产业投资资助项目的,最高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入的15%择优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新型墙体及散装水泥类项目:新建扩建及技改类:新建扩建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补贴,新型墙体材料项目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散装水泥项目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应用示范类:应用示范项目按应用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元,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科研开发类:科研开发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5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

区工信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按照上年度入围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工信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工信局审核汇总,拟定清单,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拨款申请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区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奖励公示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工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奖励资金不予支持。区工信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工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工信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区工信局每年对上一年度所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复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扶持资金,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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